【學術演講】#活動側記 〖反歧視法的歧視與平等論爭〗
- nknugend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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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演講側記 〖反歧視法的歧視與平等論爭〗
◜◝◟◞#演講側記《反歧視法的歧視與平等論爭》◜◝◟◞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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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主題:反歧視法的歧視與平等論爭
▍主講人:林實芳(維虹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、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)
▍主持人:蔡麗玲(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教授)
「什麼是歧視?」這或許是《反歧視法》最核心、也最難回答的問題。林實芳律師在講座一開始就指出,草案中提到「直接歧視」指的是對特定人有不利的差別待遇,但若是「有利」的差別待遇呢?那還算歧視嗎?法律的語言看似精確,卻在界定平等時常陷入灰色地帶。
相較之下,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並未把所有差別待遇都視為歧視,而是以促進「實質平等」為核心;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則更常直接處理「差別待遇的歧視」問題。也因此,《反歧視法》草案才會嘗試補足空白,在條文中明確指出哪些差別待遇不構成歧視。
回顧《反歧視法》的起草背景,它的誕生源自對多元族群的回應。從最初的性別、族群、黨派,到後來延伸至障礙、年齡等議題,試圖打造一部能涵蓋所有弱勢群體的「總體性法案」。草案中涉及的領域橫跨公共衛生、教育、行政、工作、司法與社會福利,幾乎囊括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歧視的每一個面向。
國際上也有許多相似的法律與公約,例如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CEDAW)、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》(ICERD)以及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CRPD)等。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,但仍以施行法的方式落實這些人權公約,使其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,要求各行政機關依法遵守。
林律師也舉出「間接歧視」的例子。舉例來說,一個空間標榜「歡迎所有人參加」,但因為沒有無障礙設施,實際上排除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。又如通姦罪的舉證制度,雖然在文字上沒有性別偏頗,但在實際運作上卻導致女性被告比例遠高於男性。女性在案件中往往撤告配偶但未撤告第三者,或在親子鑑定後依舊選擇不揭露第三者的身份,此情況下讓孩子成為唯一佐證,以上皆反映出制度背後的性別不平等。
此外,看似「選擇自由」的姓氏制度,也隱含間接歧視。現行法律允許孩子從父姓或母姓,但實際上多數人仍遵循父姓傳統。林律師提到,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例子相當特別,因為他在政治上的聲望高於丈夫,反而成為丈夫改從妻姓的少數案例。這些現象提醒我們,「法律上的平等」不代表「社會上的平等」,社會慣習與性別權力結構仍深深影響人們的選擇。
然而,若所有差別待遇都視為歧視,是否反而限制了促進平等的空間?舉例來說,「Ladies Night」到底算不算歧視?有些場所為了鼓勵女性參與,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;但不同場合背後的動機與目的差異很大,是為了促進女性參與公共空間?還是為了吸引異性顧客、強化性別刻板角色?在《反歧視法》草案中,這類活動被列為「非歧視的差別待遇」,但實際效果仍值得商榷。
更複雜的情況出現在「宗教自由」與「平等權」的拉扯中。例如宗教團體可能因信仰而拒絕同志婚姻、堅持童婚習俗,或要求神職人員保持獨身等,這些情況在《反歧視法》中被視為「宗教教義所為的差別待遇」,但界線依然模糊。當宗教信仰與人權保障發生衝突,該如何平衡?同樣的爭議也存在於台灣脈絡的祭祀公業女性派下員議題上:女性能否繼承宗祠權益,仍反映出台灣社會深層的性別不平等。
在整場講座的最後,林實芳律師提醒,制定《反歧視法》並不只是為了解決個別案件的糾紛,而是要重新定義「平等」的社會想像。法律不可能一夕之間消除所有歧視,但它能提供對話與反思的框架,讓我們持續檢視:在看似「中立」的制度背後,誰被排除?誰又被視為「理所當然」?《反歧視法》的討論,最終指向的不是條文的完美,而是我們是否有勇氣正視不平等仍以各種形式存在的事實。唯有不斷質疑、辯論與修正,法律才有可能成為真正促進社會公義的工具,而不只是紙上的理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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